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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九十一条第一款的理解

来源:美好养生网

刑法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有财产为公共财产。

国有财产主要包括:

1、矿藏、水流、海域;

2、城市的土地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;

3、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等自然资源(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);

4、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;无线电频谱资源;

5、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;

6、国防资产;铁路、公路、电力设施、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,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。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,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。履行国有财产管理、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,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、监督,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,防止国有财产损失;滥用职权,玩忽职守,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,在企业改制、合并分立、关联交易等过程中,低价转让、合谋私分、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
公共财产,是指下列财产:

1、国有财产;

2、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;

3、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。

综上所述,国有财产由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;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【法律依据】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九十一条

【公共财产】本法所称公共财产,是指下列财产:

(一)国有财产;

(二)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;

(三)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。

在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、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,以公共财产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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